顯示包含「翻譯」標籤的文章。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包含「翻譯」標籤的文章。顯示所有文章

2008年7月16日

Lord Chancellor =「大法官」?

Lord Chancellor 是一個很難貼切地譯成中文的英國官銜。德國人乾脆把 Lord Chancellor 翻成 Lordkanzler,中文可沒有這種詞彙相通的便利。和大部分官號不同,Lord Chancellor 的字面意思不反映其職司,而且僅僅一個仿譯詞也難以涵蓋和表達出其多重職司。

Lord Chancellor 的 Lord 字出現在傳統上地位較高的朝臣(即 Great Officers of State)的官銜,如 Lord High Steward、Lord High Treasurer、Lord President of the Council、Lord Privy Seal、Lord Great Chamberlain、Lord High Constable 等等,以及英格蘭與威爾斯最高法院首席法官(Lord Chief Justice of England and Wales)和最高法院上訴庭法官(Lords Justices of Appeal)等重要公職人員的官號;這個 Lord 字和男性勳爵(peers)所用的頭銜 Lord 不可混淆。

Lord Chancellor 是 Lord High Chancellor of Great Britain 的簡稱。這個官職向來是用以說明英國沒有絕對的三權分立的好例子。Lord Chancellor 內閣大員,一向是國會上院的當然議長和司法機關的首長,負責管理英格蘭與威爾斯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England and Wales;包括該院法官的任免、升遷事宜),擔任該院上訴庭法官,以及高等法院 Chancery Division 的庭長(President)。此外,Lord Chancellor 和儼如終審法官的上院常任上訴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俗稱 Law Lords;他們也是上院議員)一樣,同為上院的全職法官,也是樞密院司法委員會(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的成員。Lord Chancellor 可謂集行政、立法、司法功能於一身。(注意:上院上訴法官和低一級的英格蘭與威爾斯上訴庭法官不可混淆。)

負責執行 Lord Chancellor 職務的政府部門名叫 Lord Chancellor's Office,在 1885 年成立,後來改稱 Lord Chancellor's Department。2003 年工黨的貝理雅(Tony Blair)政府為了推行政制改革,成立了憲制事務部(Department of Constitutional Affairs),該部首長憲制事務國務大臣(Secretary of State for Constitutional Affairs)兼任 Lord Chancellor 之職,Lord Chancellor's Department 隨之而歸入憲制事務部。2007 年工黨的白高敦(Gordon Brown)政府設立法務部(Ministry of Justice)以取代憲制事務部,法務國務大臣(Secretary of State for Justice)兼任 Lord Chancellor。(注意:英國的法務部和其他國家有類似名稱的部門〔如美國的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和香港的律政司(Department of Justice)〕不同,並不負責檢察工作。在英國,檢察總長公署〔The Attorney General's Office〕負責國家的檢察工作,檢察總長〔Attorney General〕和副檢察總長〔Solicitor General〕也是政府的主要法律顧問。有趣的是:美國司法部部長,以及回歸前的香港律政司〔回歸後改稱律政司司長〕,他們的英文官銜都是 Attorney General。)

Lord Chancellor 通行的漢語日語譯名是「大法官」,最遲在二十世紀上葉出現(參見:勒克斯(Edward Jenks)編著,《英國法》= The Book of English Law,張季忻譯〔上海:世界書局,1939〕)。香港政府也採用這個譯詞,把英格蘭與威爾斯高等法院的 Chancery Division 翻成「大法官法庭」(參見《高等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四章〕第 12 條)。「大法官」這個譯名,凸出了 Lord Chancellor 作為全國法官之首的身分。

不過我的看法是:「大法官」是個很差勁的譯名,原因有三。

其一,「大法官」未能凸出 Lord Chancellor 比英國最高級的法官──上院上訴法官──還要超然的地位,因為在漢語的語境中,「大法官」是中國大陸和台灣兩地最高級的法官所用的職銜(此外, 1992 年香港最高法院上訴庭和原訟庭的「按察司」,分別改稱「上訴法院大法官」和「高等法院大法官」,回歸後分別改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現在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級和二級大法官超過四十人,以首席大法官為首【註 1】;台灣的司法院大法官超過十人,以兼任司法院院長的大法官為首。

在日本,法官一般稱為「裁判官」,「法官」一詞並不常用;日本最高裁判所(即最高法院)法官稱為「最高裁判所判事」,其首長稱為「最高裁判所長官」。是以在日語的語境,以「大法官」譯出 Lord Chancellor 並不一定會產生在中文語境所見的問題。

其二,Lord Chancellor 這個官號本身不含法官的意思;它是朝廷重臣的官號,而非負責審案的司法人員的職銜。

其三,「大法官」這個名稱太強調司法方面的職能,卻反映不出 Lord Chancellor 除了司法之外還有多重職司。

其實還有第四個可能是更重要的原因:為了貫徹人權法(如《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的規定,確保司法獨立不受身為政治任命的閣員的 Lord Chancellor 干預而制定的《二零零五年憲制改革法令》(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將原屬上院上訴法官和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司法管轄權,移交新設立的聯合王國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原英格蘭與威爾斯最高法院,將改稱 Senior Courts of England and Wales);Lord Chancellor 並不是該院的法官。原本向 Lord Chancellor 負責的英格蘭與威爾斯首席法官,將取代 Lord Chancellor 擔當領導英格蘭與威爾斯司法機構、調度法官等職能;實際上負責領導高等法院 Chancery Division 的副庭長(Vice-Chancellor),已改稱 Chancellor of the High Court(Chancery Division 的中文譯名「大法官法庭」,因而須予更改)。此外,Lord Chancellor 不但不再是司法機關之首,也不再擔任上院議長的職務。

「名無固宜,約之以命,約定俗成謂之宜。」譯名既已約定俗成,吾人唯有批判地從俗使用,而不必事事堅持自己殊異的譯法。不過,要是時光倒流,在約未定、俗未成之時,我會建議把 Lord Chancellor 譯成「總理大臣」【註 2】,因為英國以首相為政府首長,不設總理;儘管總理是 premier 的固定譯名,但對於熟悉英國政制的人,把 Lord Chancellor 譯成「總理大臣」亦未必會產生誤會。既然美國的 Department of State 沒有被意譯成「外交部」而是直譯為「國務院」,Secretary of State 沒有被譯成「外交部長」而是直譯為「國務卿」,我們又何必把本身並不僅僅是──而現在也不再是──大法官的 Lord Chancellor,勉強地「意譯」成「大法官」呢?


【註 1】或許因此之故,最高人民法院誤以為新加坡的司法機關首長的頭銜也是「首席大法官」;參見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8 年 10 月 15 日發布的新聞稿〈王勝俊會見新加坡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新加坡法官之首 Chief Justice 的官方中文名稱其實是「大法官」,所以新加坡只有一位大法官,下屬的是最高法院的上訴庭法官(Judges of Appeal)和高等法庭法官(High Court Judges),而大法官分別是上訴庭和高等法庭的當然成員。

【註 2】有內地學者把中古時代其司法職能還沒確立的 Lord Chancellor 稱為「御前大臣」,也值得考慮。參見胡健,〈衰亡還是重生──英國大法官的歷史演進〉,《比較法研究》第 82 期(2005 年第 6 期):21-29。(此外,李宗鍔、潘慧儀主編的《英漢法律大詞典》〔香港:商務,2003〕提供了兩種譯法:「司法大臣」和「大理卿」。)胡健的文章以「行政官員司法化、神職法官世俗化、中立人員政治化」三方面立論,縷述 Lord Chancellor 一職的從中古到當代的「演進」。然而,作者在文章的首頁即報道了一個錯誤的消息:「〔2003 年〕在撤銷大法官部後,布萊爾〔按:即前任首相貝理雅〕宣布設立一個憲法事務部(Department of Constitutional Affairs),由他的大學同窗福爾克納勳爵(Charles Falconer)任該部大臣,總攬原大法官所負責的大部分事務。62 歲的大法官歐文勳爵(Derry Irvine)宣布退休,成為英國最後一任大法官」(21)。儘管其時廢除 Lord Chancellor 一職的消息甚囂塵上,工黨政府最終決定保留此職(但先後由憲制事務大臣、法務大臣兼任),然而其職能還是免不了大刀闊斧的改革。


附圖:香港高等法院(即回歸前的最高法院)大樓正門旁邊的紀念石匾。

2008年1月4日

一個美國人的新年禱文

威瑟林頓(Ben Witherington III)是一位多產的美國新約學者,單是註釋書迄今就已經有十種之多。去年他來香港主持聖經講座,同時他的啟示錄註釋譯成中文在香港出版。近日在威塞林頓的博客讀到〈一個美國人的新年禱文〉(An American's Prayer for the New Year ),內中他概括地指出當前美國基督徒的一些問題。誠然,incurvatus in se 不僅是需要上帝拯救的人類共有的問題,也是在成聖之路跌跌撞撞的教會仍待根除的罪性。禱文中譯如下:

主上帝:

美國基督教種種庸劣的東西使我厭惡透了。以為上帝就是站在「我們一方」的氣焰;把本國政策視同上帝對世界的旨意;甚至認為做基督徒就不應和當世的大事或在本國做出的決定有任何瓜葛──凡此種種都使我感到厭煩。求主使我們不要把冷漠無情當做真正的屬靈,也不要把逃避當做行動。

主啊,難道沒有辦法使本國基督徒知道:他們的召命是要做世界──而不只是美國──的基督徒?難道沒有辦法使我們認清:真正愛國的人應該以全人類──而不只是自己的族類──的福祉為念?難道沒有辦法說明白「愛我們的仇敵,為那些迫害我們的人禱告」並不是耶穌的戲言?難道約翰‧多恩(John Donne)的名句:「凡有人死亡我亦有所消損,因為我是人類的一部分;是故別問喪鐘為誰而鳴」,都不能使我們心有戚戚?

主啊,今年是選舉年,國內少不了良多的激情和波盪。伊拉克戰爭、美國和巴基斯坦的關係以及許多大事,誠然亟待解決;可是我們更掛心的事情,竟然是自己的生活水平,以及房子賣得好不好。難道我們不能稍稍放眼更廣大的世界願景和世界觀,以知道我們對自己近乎完全的專注,正好反映人的罪、墮落和「轉向自己的心靈」(the heart turned in upon itself)?難道我們了悟不到真正的家庭價值,乃在於了悟到最重要的家庭並不是我們的核心家庭,而是那個遍布世界的信的家庭── 基督的家?

主啊,我不能理解自己屢屢在一間又一間教會遇到的昏瞶。我們為性罪破口痛罵,卻漠視種族主義和性別主義,對社會福音的全部也概不關心。這是因為我們把罪化約成我們生命中私人和個人層面上的事情,還是因為我們忘了基督的身體,忘記除了個人的罪之外,還有集體的罪和國家的罪?怎麼我們可以一面為了小如蚊蚋的罪而萬分緊張,一面把大如駱駝的罪吞嚥下去?怎麼我們一次又一次放錯重心?

主啊,儘管美國精神誠非一無是處,也有樂善的一面,但往往受短淺的目光所限,而只有助人者自己或其近親受惠。主啊,我祝願有更多美國基督徒敢於承擔種種跨文化使命、擴大國民的視野,以及改變他們對你創造的人類的態度。求你饒恕我們,因為我們遺忘乃至省略了大使命的內容,只顧在本國為自己建造更堂皇的房宇,或以為大使命不過是宣教士的工作。

求你饒恕我們,因為我們看不懂聖經,又把裏面看不順眼的東西削掉。求你饒恕我們的自負和無知──這兩樣加起來委實可怕。求你饒恕我們,因為我們把自己的文化偏好當做聖經絕對的教導,又把你的福音──給窮人的喜訊──扭曲為使渴望更加富有、想搔一搔貪癢的人變得更有權勢的工具。求你饒恕我們,因為我們抱着「我所應得」的心態,把你當做天上偉大的聖誕老人,以為你的任務就是滿足我們在世的渴求和慾望。

主你說過:教導你話語的人無須太多,你卻讓我擔此重任;然而你的軛哪比得上被罪綑綁那般沉重難耐?「多給誰,就向誰多取」,這句話每天都縈繞耳際,我間或也有達不到要求而害怕交帳的時候,又會不時把事情弄錯。主啊,我明白基督是真正謙卑的模範,也明白這關乎我們是否知道自己是誰、我們屬於誰的問題。我知道這既不是假謙卑或假自大,也不是自我價值低或自貶的情緒作祟。我知道我不是上帝,也不是天使;不過,主啊,我知道我並非一無是處;我是按着你的形象被造,也在基督裏重新被造,使我得以行善。

幫助我不要以為事事忙碌,就等於在做你的事情;幫助我不要把自己的信念當做你的真理;幫助我更多地承認「我不知道」;幫助我繼續先學而後教,先愛人而後批評,先讚賞而後責備,先伸出援手而後諫阻,先聆聽而後說話。

主啊,因你的慈悲,因三一上帝之名,請聽我禱,

BW3


[Thanks to Dr. Witherington for welcoming the suggestion of translating the prayer into Chinese. See the original here.]

2007年8月24日

蒂利希還是田立克?

Paul Johannes Tillich(1886-1965),二十世紀主要新教神學家之一,生為德國人,四十七歲去國赴美,從此定居大西洋彼岸。內地學者根據 Tillich 的標準德語讀音 ['thiliç]【註一】,叫他「蒂利希」,不少香港以及海外華人學者則根據此名在英語世界的讀音 ['thIlIk],叫他「田立克」。

國內學界漢譯外國人地名稱,往往有專門的參考書作為依據。依照《德語姓名譯名手冊》修訂本(北京:商務印書館,1999),Tillich 的漢譯是「蒂利希」。原來這本手冊將 [thi] 、[thy] 統統譯成「蒂」,將出現於字尾或音節之末的 [ç] 音譯成「希」。

有一點我搞不清楚:《德語姓名譯名手冊》一面用帶有送氣 [t] 音的漢字,譯出包含這個音的德語音節(包括:塔、特、托、圖、坦、唐、陶、泰、滕、廷、通),一面用帶有不送氣 [t] 音的「蒂」字譯出 [thi] 、[thy],卻用和「蒂」同音(但不同聲調)的「迪」字音譯 [di] 、[dy]。《德語姓名譯名手冊》何以不用帶有送氣音的「提」、「替」等字音譯 [thi] 、[thy] 呢?如果網上有朋友知道此中原因,懇請不吝告知!

漢語沒有 [ç] 音(上顎摩擦清音,俗稱 Ich-Laut),最接近此音的就是也在日語(し、しゃ、しゅ、しょ)出現的齒齦-上顎摩擦清音(國語注音:ㄒ;漢語拼音:x;國際音標),因此《德語姓名譯名手冊》用「希」(ㄒㄧ / xī)來代表這個音,並且以含有ㄒ音的漢字(例如:夏、歇、休、許、興、欣、雄、遜)音譯含有 [ç] 音的德語音節。發 [ç] 音並不困難,只要把舌頭固定在發 [i] 音(衣)或 [y] 音(於)的位置上,然後發 [s] 音,發出來的 [s] 音就會變成 [ç] 音了。

基本上英語也沒有 [ç] 音【註二】。既然瑞士名城蘇黎世(Zürich,德語:['tshy:R])在英語尚且要「歸化」成 ['z( j)υrIk],進入了英語語域迄今已超過半個世紀的 Tillich 固然亦不能倖免(參看 Collins English Dictionary )。英語是香港主要學術語言之一,而且蒂利希擁有美國國籍,不折不扣是個美國神學家,香港人平時叫他 ['thIlIk] 而不是 ['thiliç],自是理所當然;何況香港人大多不諳德語,['thiliç] 不但沒有多少人聽得懂,更難免會有矯揉造作之嫌。「田立克」無疑比「蒂利希」更能反映 Tillich 在香港乃至英語世界的讀音【註三】。

依我之見,「蒂利希」並非唯一可取的漢譯,不過香港人採用國內的譯名不但順應潮流,亦能促進香港與內地乃至其他華語地區的交流,尤其是以華語進行的學術交流;然而很多華人信徒依然鍾情「田立克」、「潘霍華」【註四】等譯名,確實是難以在短期內就能改變到的狀況。



【註一】這裏以 [h] 代表本應是上標的送氣符號。

【註二】其實英語 [hju](例如在 Hume、human 等詞)的發音實際上會變成 [çu] 。

【註三】儘管作為外語的英語在日本也有相當高的地位,日本基督教學界已普遍棄用「
ティリック」,而選擇了按着德語發音譯出的「ティリッヒ」([-ççi])。

【註四】有內地學者將 Bonhoeffer 譯成「朋霍費爾」,而沒有採用《德語姓名譯名手冊》之中更為貼近德語讀音的譯名「邦赫費爾」,着實令人茫然費解。

2007年4月16日

道學教授

近日在圖書館的新書展示架上看到一本神學書的中譯本(包衡、哈特著,蔡錦圖譯,《盼望猶存:基督教終末論的當代意義》〔香港:基道,2006〕),它的封底摺頁印上兩個作者的教授職銜── 包衡(Richard Bauckham)哈特(Trevor Hart)分別是蘇格蘭聖安得烈大學(University of St Andrews )的「新約研究教授」和「道學教授」。

香港的大學在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下半葉始棄用英式教授職銜制度,代之以北美流行的職銜制度。英式制度在香港沿用已久,不同教授職銜有固定的中文名稱:講師(lecturer)→ 高級講師(senior lecturer)→ 教授(reader)→ 講座教授(professor)。「講座教授」的英文名稱必定附有「of 任教學科的名稱」,例如,任教心理學的講座教授叫做 Professor of Psychology,以香港中文大學為例,現在使用的中文名稱是「心理學講座教授」,舊稱「心理學系講座教授」。

其實包衡和哈特都是講座教授級的教授,前者是 Professor of New Testament Studies(並加冠 Bishop Wardlaw Professor 的教授銜),後者是 Professor of Divinity。獲得「講座教授」頭銜的學人除了應具備豐富的教研經驗外,還得在所屬學科取得學界公認的傑出成就。為了避免與低一等的「教授」(reader)混淆,我們應該將包衡和哈特的職銜分別中譯為「新約研究講座教授」和「神學講座教授」(而 Reader in Divinity 則可以翻成「神學教授」)。

在上述中譯本的作者簡介裏,Professor of Divinity 譯作「道學教授」,大概是受了中文神學學位名稱的影響。無論是學士、碩士、博士的神學學位,都有 "of Theology"(theologiae)與 "of Divinity"(divinitatis)之分。在華人基督教界,Master of Divinity(簡稱 MDiv)通常譯作「道學碩士」(香港中文大學頒授的 MDiv 學位的中文名稱是「神學碩士」,2006 年起改稱「神道學碩士」),Master of Theology (簡稱 MTh、ThM 或 M. Theol.)則譯作「神學碩士」,儘管這裏 divinity 和 theology 是同義詞,可是這兩個學位的等級和性質並不相同,不能混淆,所以中文不得不使用不同的名稱以作區分。但是就教授職銜與學系名稱而言,divinity 與 theology 之別並沒有甚麼意義,而且對於沒有基督教背景的人而言,「道學」一詞本身實在很難與神學扯上關係。我想大概沒有人會以為劍橋大學的 Faculty of Divinity 以及哈佛大學的 Divinity School 在中文應該叫作「道學院」吧!

有些常設的講座教授教席是以捐款創立教席者的名字命名的,英文叫作 endowed chairs(非常設的講座教授教席則叫作 personal chairs)。例如,劍橋大學最古老的 endowed chair 是專門教授新約學的 Lady Margaret's Professor of Divinity,創立者是英王亨利七世的母親 Margaret Beaufort(1443-1509)【註】。翻譯這一類職銜時,絕不可漏掉贊助人的名字。此外,牛津和劍橋的 Regius Professors of Divinity,可以中譯為「御設神學講座教授」。

北美的大學和神學院的 professors of divinity 並不是「神學講座教授」,而是任教神學科的正教授,他們的職銜應該中譯為「神學教授」。北美大學和神學院的講座教席通常是 endowed chairs,職銜以捐款創立教席者命名,再加上「of 學科名稱」,例如,哈佛大學神學院 Sarah Coakley 現在的頭銜是 Edward Mallinckrodt, Jr., Professor of Divinity,中文可以寫作「Edward Mallinckrodt, Jr. 神學講座教授」;Gorden D. Kaufman 現在的頭銜是 Mallinckrodt Professor of Divinity Emeritus,可以中譯為「榮休馬林克洛特神學講座教授」。也有不少美國的大學設有 University Professorship 和 Distinguished Professorship 等地位與薪資比正教授高的教席。

翻譯海外大學學術職銜,得先了解不同院校的制度,儘量以本地大學同類的名稱譯出,切忌望文生義。


【註】曾經有出版社將 Lady Margaret's Professor of Divinity 譯作「瑪嘉烈女士神學教授」。Margaret Beaufort 本身是伯爵夫人(Lady 是她作為伯爵夫人的頭銜,這裏不能解作「女士」),即使貴為國母,終身也沒有加冠「太后」(Queen Mother)的頭銜。

2007年1月14日

Luke-Acts

大多數新約學者主要是根據使徒行傳一章一節所言(ton men prōton logon epoiēsamēn peri pantōn, ō Theophile, hōn ērxato ho Iēsous poiein te kai didaskein),把新約正典中位列第三的路加福音和位處約翰福音與保羅書信之際、同樣是寫給「提阿非羅」的使徒行傳,視為出自同一人之手筆、以及本來是同一本書的上下兩卷。儘管如此,至今還沒有人能夠證明這兩卷書在第二世紀是合在一起流傳的。按照古代教會的傳統,這兩卷書的作者是曾經伴隨保羅傳道的路加(請參看據說是不晚於二世紀末寫成的「穆拉托利經目」〔Muratorian Canon〕)。這本書本來是否有書名、上下兩卷本來又是否各有標名,今人已無從知道。根據現存最古老的抄本,古代教會把上卷稱為 "(euangelion) kata Loukan",把下卷稱為 "praxeis apostolōn"(拉丁文:acta /actum apostolorum)。在和合本,上卷稱為「路加福音」,下卷稱為「使徒行傳」。

二十世紀的新約學者比前人更重視路加福音和使徒行傳的一體性。為方便稱呼,英語學者採用一個由兩卷書的簡稱合成的新名字,把這兩卷本應是連在一起的書合稱為 "Luke-Acts"。不少人以為這個英文名稱乃美國聖經學者 Henry J. Cadbury 所創(The Making of Luke-Acts [London: Macmillan, 1927])。一本新近出版的中文聖經參考書(袁天佑,《使徒行傳導論》〔香港:基道,2005〕,頁62、註 21)這麼說:

他〔Cadbury〕主張用一個連字號(hyphen)將兩本書連在一起,即 Luke-Acts,表示兩本書是連貫的。他說:「在英文用語來說,使用連字號並不是最適合的,但為加強兩卷寫給提阿非羅的書的歷史連貫性,『路─徒』這用語或許是可以接受的。」(p.11)Juel, Luke-Acts, p.2,認為他是這見解的倡議者。

引文的原文(Cadbury, The Making of Luke-Acts, 11)是這麼說的:

Hyphenated compounds are not typographically beautiful or altogether congenial to the English language, but in order to emphasize the historic unity of the two volumes addressed to Theophilus the expression "Luke-Acts" is perhaps justifiable.

不過,最近有學者指出 Cadbury 並非率先使用 "Luke-Acts" 這個名稱的人。Scott Shauf 在他出版了的博士論文(Theology as History, History as Theology: Paul in Ephesus in Acts 19 [Berlin and New York: Walter de Gruyter, 2005], 1n1)中寫道:

The coinage of the now commonly used "Luke-Acts" to affirm the unity of the (canonically divided) Gospel of Luke and the Acts of the Apostles is miscredited to Henry J. Cadbury so frequently that it is worth correcting. Although Cadbury no doubt does deserve much of the credit for the widespread use of the abbreviation, the term "Luke-Acts" itself goes back at least to B. W. Bacon, whose 1900 An Introduction to the New Testament (New York: MacMillan & Co.) discussed Luke and Acts in a single section with "Luke-Acts" as the title. Bacon indeed spoke of the "design of Luke-Acts," in which "Part I relates Messiah's Humiliation in his unwelcomed coming to Israel; Part II, his Triumph in the creation of a new People of God" (218). For a few examples of the miscrediting to Cadbury, see Donald Juel, Luke-Acts: The Promise of History (Atlanta: John Knox, 1983), 2 . . . As Parsons and Pervo [Rethinking the Unity of Luke and Acts (Minneapolis: Fortress, 1993)] point out, Cadbury himself seems to take credit for the term in his preface to the second edition of The Making of Luke-Acts (London: S.P.C.K., 1958), although his words could be read to refer only to the widespread use of the term and not to his invention.

"Luke-Acts" 該如何中譯?上面提及的那本聖經參考書把 "Luke-Acts" 直譯做「路─徒」,可是「路─徒」不但和 "Luke-Acts" 同樣是不太好看(亦即如 Cadbury 所言:not typographically beautiful),而且不像 "Luke-Acts" 一聽就懂(聽到「路─徒」這個新詞,一般人難免只會想到同音詞「路途」);使用全稱(「路加(福音)─ 使徒行傳」)則失於累贅(例如:亞德邁耶〔Paul J. Achtemeier 〕、格林〔 Joel B. Green 〕、湯瑪恩〔Marianne Meye Thompson〕著,伍美詩譯,《新約文學與神學:四福音及耶穌》〔香港:天道,2004〕,頁15)。

和法語聖經學者不同,德語聖經學界甚少直譯 "Luke-Acts" 這個在英語學界通行的名稱;二十世紀下半葉最為流行的德語等義詞是 "das lukanische Doppelwerk"【註】,也有人把路加的兩卷著作稱為 "die lukanischen Schriften"(例如:Petr Pokorný, Theologie der lukanischen Schriften [Göttingen: Vandenhoeck & Ruprecht, 1998]),英語叫做 "the Lukan writings",日語叫做「ルカ文書」,漢譯是「路加著作」(參見鮑維均,《古道新釋:從使徒行傳看以賽亞書中救贖歷史的成全》〔香港:漢語聖經協會,2003〕)。如果要表達 "Luke-Acts" 這個詞所隱含的意思,我們是否可以仿傚德語學者的做法,避免把 "Luke-Acts" 直譯過來,而把路加福音和使徒行傳合稱為「路加兩卷集」或「路加二卷」?


【註】我對 "lukanisches Doppelwerk" 這個名稱究竟是何時、以及如何出現並沒有做過深入的考究,只看到(1)Hans Conzelmann 在一九六零年出版第三版的 Die Mitte der Zeit: Studien zur Theologie des Lukas (Tübingen: Mohr, 1960) 還沒有採用這個名稱;(2)一九六三年出版、由 Werner Georg Kümmel 重新修訂的新約導論(Paul Feine und Johannes Behm, Einleitung in das Neue Testament [Heidelberg: Quelle & Meyer, 1963])把路加福音和使徒行傳合稱為 "Lk./Apg." 以及 "das lukanische Geschichtswerk"(99),但仍未使用 "das lukanische Doppelwerk" 這個名稱;(3)"das lukanische Doppelwerk" 出現於 Philipp Vielhauer 在一九七五年出版的 Geschichte der urchristlichen Literatur: Einleitung in das Neue Testament, die Apokryphen und die apostolischen Väter (Berlin and New York: Walter de Gruyter, 1975) 和Walter Radl, Paulus und Jesus im lukanischen Doppelwerk: Untersuchungen zu Parallelmotiven im Lukasevangelium und in der Apostelgeschichte (Bern: Herbert Lang; Frankfurt am Main: Peter Lang, 1975)。另一方面,有些以英文寫作的聖經學者可能受了 "das lukanische Doppelwerk" 這個詞的影響,也把路加福音和使徒行傳合稱為 "(the Lukan) double work"(例如:N. T. Wright, The New Testament and the People of God [Minneapolis: Fortress, 1992], 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