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rd Chancellor 是一個很難貼切地譯成中文的英國官銜。德國人乾脆把 Lord Chancellor 翻成 Lordkanzler,中文可沒有這種詞彙相通的便利。和大部分官號不同,Lord Chancellor 的字面意思不反映其職司,而且僅僅一個仿譯詞也難以涵蓋和表達出其多重職司。
Lord Chancellor 的 Lord 字出現在傳統上地位較高的朝臣(即 Great Officers of State)的官銜,如 Lord High Steward、Lord High Treasurer、Lord President of the Council、Lord Privy Seal、Lord Great Chamberlain、Lord High Constable 等等,以及英格蘭與威爾斯最高法院首席法官(Lord Chief Justice of England and Wales)和最高法院上訴庭法官(Lords Justices of Appeal)等重要公職人員的官號;這個 Lord 字和男性勳爵(peers)所用的頭銜 Lord 不可混淆。
Lord Chancellor 是 Lord High Chancellor of Great Britain 的簡稱。這個官職向來是用以說明英國沒有絕對的三權分立的好例子。Lord Chancellor 是內閣大員,一向是國會上院的當然議長和司法機關的首長,負責管理英格蘭與威爾斯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England and Wales;包括該院法官的任免、升遷事宜),擔任該院上訴庭法官,以及高等法院 Chancery Division 的庭長(President)。此外,Lord Chancellor 和儼如終審法官的上院常任上訴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俗稱 Law Lords;他們也是上院議員)一樣,同為上院的全職法官,也是樞密院司法委員會(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的成員。Lord Chancellor 可謂集行政、立法、司法功能於一身。(注意:上院上訴法官和低一級的英格蘭與威爾斯上訴庭法官不可混淆。)
負責執行 Lord Chancellor 職務的政府部門名叫 Lord Chancellor's Office,在 1885 年成立,後來改稱 Lord Chancellor's Department。2003 年工黨的貝理雅(Tony Blair)政府為了推行政制改革,成立了憲制事務部(Department of Constitutional Affairs),該部首長憲制事務國務大臣(Secretary of State for Constitutional Affairs)兼任 Lord Chancellor 之職,Lord Chancellor's Department 隨之而歸入憲制事務部。2007 年工黨的白高敦(Gordon Brown)政府設立法務部(Ministry of Justice)以取代憲制事務部,法務國務大臣(Secretary of State for Justice)兼任 Lord Chancellor。(注意:英國的法務部和其他國家有類似名稱的部門〔如美國的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和香港的律政司(Department of Justice)〕不同,並不負責檢察工作。在英國,檢察總長公署〔The Attorney General's Office〕負責國家的檢察工作,檢察總長〔Attorney General〕和副檢察總長〔Solicitor General〕也是政府的主要法律顧問。有趣的是:美國司法部部長,以及回歸前的香港律政司〔回歸後改稱律政司司長〕,他們的英文官銜都是 Attorney General。)
Lord Chancellor 通行的漢語、日語譯名是「大法官」,最遲在二十世紀上葉出現(參見:勒克斯(Edward Jenks)編著,《英國法》= The Book of English Law,張季忻譯〔上海:世界書局,1939〕)。香港政府也採用這個譯詞,把英格蘭與威爾斯高等法院的 Chancery Division 翻成「大法官法庭」(參見《高等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四章〕第 12 條)。「大法官」這個譯名,凸出了 Lord Chancellor 作為全國法官之首的身分。
不過我的看法是:「大法官」是個很差勁的譯名,原因有三。
其一,「大法官」未能凸出 Lord Chancellor 比英國最高級的法官──上院上訴法官──還要超然的地位,因為在漢語的語境中,「大法官」是中國大陸和台灣兩地最高級的法官所用的職銜(此外, 1992 年香港最高法院上訴庭和原訟庭的「按察司」,分別改稱「上訴法院大法官」和「高等法院大法官」,回歸後分別改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現在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級和二級大法官超過四十人,以首席大法官為首【註 1】;台灣的司法院大法官超過十人,以兼任司法院院長的大法官為首。
在日本,法官一般稱為「裁判官」,「法官」一詞並不常用;日本最高裁判所(即最高法院)法官稱為「最高裁判所判事」,其首長稱為「最高裁判所長官」。是以在日語的語境,以「大法官」譯出 Lord Chancellor 並不一定會產生在中文語境所見的問題。
其二,Lord Chancellor 這個官號本身不含法官的意思;它是朝廷重臣的官號,而非負責審案的司法人員的職銜。
其三,「大法官」這個名稱太強調司法方面的職能,卻反映不出 Lord Chancellor 除了司法之外還有多重職司。
其實還有第四個可能是更重要的原因:為了貫徹人權法(如《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的規定,確保司法獨立不受身為政治任命的閣員的 Lord Chancellor 干預而制定的《二零零五年憲制改革法令》(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將原屬上院上訴法官和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司法管轄權,移交新設立的聯合王國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原英格蘭與威爾斯最高法院,將改稱 Senior Courts of England and Wales);Lord Chancellor 並不是該院的法官。原本向 Lord Chancellor 負責的英格蘭與威爾斯首席法官,將取代 Lord Chancellor 擔當領導英格蘭與威爾斯司法機構、調度法官等職能;實際上負責領導高等法院 Chancery Division 的副庭長(Vice-Chancellor),已改稱 Chancellor of the High Court(Chancery Division 的中文譯名「大法官法庭」,因而須予更改)。此外,Lord Chancellor 不但不再是司法機關之首,也不再擔任上院議長的職務。
「名無固宜,約之以命,約定俗成謂之宜。」譯名既已約定俗成,吾人唯有批判地從俗使用,而不必事事堅持自己殊異的譯法。不過,要是時光倒流,在約未定、俗未成之時,我會建議把 Lord Chancellor 譯成「總理大臣」【註 2】,因為英國以首相為政府首長,不設總理;儘管總理是 premier 的固定譯名,但對於熟悉英國政制的人,把 Lord Chancellor 譯成「總理大臣」亦未必會產生誤會。既然美國的 Department of State 沒有被意譯成「外交部」而是直譯為「國務院」,Secretary of State 沒有被譯成「外交部長」而是直譯為「國務卿」,我們又何必把本身並不僅僅是──而現在也不再是──大法官的 Lord Chancellor,勉強地「意譯」成「大法官」呢?
【註 1】或許因此之故,最高人民法院誤以為新加坡的司法機關首長的頭銜也是「首席大法官」;參見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8 年 10 月 15 日發布的新聞稿〈王勝俊會見新加坡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新加坡法官之首 Chief Justice 的官方中文名稱其實是「大法官」,所以新加坡只有一位大法官,下屬的是最高法院的上訴庭法官(Judges of Appeal)和高等法庭法官(High Court Judges),而大法官分別是上訴庭和高等法庭的當然成員。
【註 2】有內地學者把中古時代其司法職能還沒確立的 Lord Chancellor 稱為「御前大臣」,也值得考慮。參見胡健,〈衰亡還是重生──英國大法官的歷史演進〉,《比較法研究》第 82 期(2005 年第 6 期):21-29。(此外,李宗鍔、潘慧儀主編的《英漢法律大詞典》〔香港:商務,2003〕提供了兩種譯法:「司法大臣」和「大理卿」。)胡健的文章以「行政官員司法化、神職法官世俗化、中立人員政治化」三方面立論,縷述 Lord Chancellor 一職的從中古到當代的「演進」。然而,作者在文章的首頁即報道了一個錯誤的消息:「〔2003 年〕在撤銷大法官部後,布萊爾〔按:即前任首相貝理雅〕宣布設立一個憲法事務部(Department of Constitutional Affairs),由他的大學同窗福爾克納勳爵(Charles Falconer)任該部大臣,總攬原大法官所負責的大部分事務。62 歲的大法官歐文勳爵(Derry Irvine)宣布退休,成為英國最後一任大法官」(21)。儘管其時廢除 Lord Chancellor 一職的消息甚囂塵上,工黨政府最終決定保留此職(但先後由憲制事務大臣、法務大臣兼任),然而其職能還是免不了大刀闊斧的改革。
附圖:香港高等法院(即回歸前的最高法院)大樓正門旁邊的紀念石匾。
200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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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則留言:
你好,我是《衰亡還是重生──英國大法官的歷史演進》,读了您的文章,才得知自己在文章开头就犯了错误,原来LORD CHANCELLOR只是职能重构,名称还是予以保留了。
当时动笔写这篇文章时是2003年,英国宪政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主流的意见都已经认可取消lord chancellor,因此想当然就把欧文勋爵当成了最后一位。
再次谢谢您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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